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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南昌航空大学实验教学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党字[2015]23 号

   为了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深化教学改革,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管理水平,根据《南昌航空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结合学校实验教学平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实验教学平台包括各级实验教学中心(含实验室,下同),共分为如下四个层级:

(一)国家级,即教育部等国家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省部级,即省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实验教学中心;

(三)校级,即学校批准设立的跨学科(学院)的各类实验教学中心;

(四)院(系)级,即依托学院相关学科或专业设立并经学校职能部门核准的各类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钻研实验教学业务, 切实掌握实验教学规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能力,高质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积极改革创新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考试考核内容和方法,不断充实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积极开设跨学科、跨专业开放型实验项目和仿真型实验项目,积极参与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校将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公共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激励学院内部和学院之间对实验教学中心进行资源整合,建立院级和校级的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学校鼓励学院通过校际联合、校企联合、与科研单位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外资,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设开放型实验教学平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验教学平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有序发展的体制,遵循管理职责清晰、建设目标明确、资源配置优化、过程控制精细、绩效考核科学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院(系)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立、调整与撤销,由各学院批准,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校级公共实验教学平台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省部以上实验教学平台的设立、调整与撤销,要经上级主管政府部门批准。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教学平台建设和设备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各级实验教学平台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实验教学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校级以上(含校级)实验教学平台建设、考核及其评价体系;

(三)负责学校实验教学平台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处理;

(四)负责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和效益评估,统筹学校实验教学场地的资源配置;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运行和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各种实验教学文件和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并负责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管理。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实验教学运行状况的管理、监督、考核及其评价体系;

(三)组织申报、遴选、推荐国家和省部级实验教学中心;

(四)负责各级各类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投入、实施过程的检查评估和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负责院(系)级实验教学平台和依托学院设立的省级实验教学平台的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院实验教学平台建设的年度和中期发展规划,统筹资源的配置工作,督促落实实验教学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及管理文件,按时按质完成课内外实验实践教学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并落实所属实验教学平台建设、日常运行状况和教师进修培训的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申报国家、省部级、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和各级各类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负责立项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所属实验教学平台的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实验教学平台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六)负责所属实验教学平台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平台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实验教学平台建设的具体建设方案;

(二)负责落实实验教学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实施和完成各级各类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

(四)负责落实课内外实验实践教学的各项工作任务,安排具体教学进程和课表,并按时按质完成;

(五)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积极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和学院实验教学平台建设的咨询、评价和辅助决策作用,切实落实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部和人事处分别负责学校实验教学平台的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实验教学平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负责任命。依托学院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的主任应由分管教学或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兼任。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可以设置一名实验技术管理岗,协助中心主任进行日常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学校负责任命,副主任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聘任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依托学院建设的省级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原则上应由分管教学或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兼任。

第十五条 院(系)级实验教学中心为基层教学单位,其主任、副主任由学院负责聘任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人事处综合实验教学平台规模、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量、仪器设备状况及专业特点等因素,科学设置实验教学平台的机构,进行实验教师队伍、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定岗核编,确定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确保实验教学平台可持续发展所需人才资源的配置。

第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与学校实验教学发展相适应、充分体现学校实验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特色的实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评聘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人事处设立实验教师队伍建设的专项经费,以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具有较高实验教学水平的教师队伍,鼓励实验教师在职进行学历和技能提升的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根据中心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实验教学平台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报人事处核准。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中心各项任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实验教学平台的软硬件建设,由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实验教学平台建设规划、具体建设方案和学校实际,在每年的年底编制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进行,要求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具体详实、建设路线清晰、建设举措系统可行、建设结果可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设立和学校设立的两类建设项目构成。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投入相应资源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验教学硬件的更新改善,技术改造升级,信息化平台和开放共享平台建设;

(二)重大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

(三)系统性的实验教学理论研究;

(四)系统性的实验室管理体制机制研究;

(五)与实验教学相关的影响重大的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教学平台项目建设包括项目发布、项目申请、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

(一)项目发布,教务处在每年6月底发布下一年度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建设重点、申报程序和时间节点等要求;

(二)项目申请,学校各级各类实验教学中心根据自身建设要求,填写《南昌航空大学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于9月底报送教务处;

(三)评审立项,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在10月底发布择优通过评审立项的建设项目;

(四)过程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与教务处签订《南昌航空大学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任务书》,严格按照建设内容使用项目建设经费,实施项目建设内容;

(五)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前1个月,实验教学中心应向教务处提交《南昌航空大学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报告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由教务处组织验收;

(六)绩效评估,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教务处应视需要开展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取得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总结报告、成果报道等,应标注“南昌航空大学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和项目编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政府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要求的建设项目参照学校实验教学平台项目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按多层次分级的原则进行,低层级的实验教学平台向高层级实验教学平台发展必须有计划地经过项目建设的培育。对列入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培育计划的建设项目,学校在教学仪器设备经费投入、实验经费、教改课题立项等方面给与政策倾斜。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要求应列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建设目标应具体量化,纳入单位、领导干部班子和个人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内容要求。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其负责人的考核按照管理层级和干部聘任关系组织进行:

(一)院(系)级实验教学中心及其负责人的考核由学院组织进行;

(二)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及其负责人、省级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考核应包括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开放型创新性实验开设情况、实验实践课程教学情况、实验室开放情况、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情况、教改课题立项情况、教学成果获奖情况、实验教师队伍建设、日常运行管理和综合发展潜力等。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的考核应在中心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应包括履职情况、班子建设情况和聘任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合格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发放职务津贴,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解除聘任。考核结果优秀的实验教学中心在下一年度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升级方面将获得优先资助或推荐。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师的考核由各学院或实验教学中心根据《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计算办法(试行)》、《南昌航空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发绩效工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评选实验教学先进个人和集体,对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给予精神激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在实验实践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学生进行课题研究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实验实践教学模范教师;

(二)在实验教学平台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实验教学管理优秀工作者;

(三)在年度考核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实验教学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验室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